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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证据规则

品格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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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证据规则

品格证据规则,美国证据法中的一种证据规则。指一个人的品格或者一种特定品格的证据在证明这个人于特定环境下实施了与此品格相一致的行为上不具有相关性,即法官不能采纳为证据使用的规则。但有例外,被告人的品格证据,在有以下情形时可以采纳:(1)被告人可提出能证明自己优良品格的证据;(2)被告人的品格是所控犯罪的基本要素时;(3)被告人提出无罪证据而被交叉询问时,询问人在发问时可以涉及过去罪行及品格;(4)被告人被定罪之后,法院在判刑之前,可以查询和采纳有关其前科和品格证据。由被告人提供的关于被害人品格的证据,或者由起诉方提供来反驳被告人所举关于被害人品格的证据,或者在杀人案件中起诉方为反驳证明被害人先动手的证据而提供的证明被害人一贯性格平和的证据,都可以提出并被采纳。证人的品格,可以受到名声或意见证据的攻击或支持,还可以受到有罪判决之证明的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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