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破产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美国在1776年独立前,基本上无条件地适应英国破产法。美利坚合众国成立后,在加快吸收英国法的进程中,正式宣告以英国法为依据而采用适合美国国情的美国法,但是,美国法仍然继续接受了英国破产法的传统术语和原则。美国宪法将破产立法的权力授予联邦立法机关,规定由国会负责制定“适用于全美国的有关破产事项的统一法”,保持了破产立法权的统一。根据宪法的授权,美国国会在1898年前就通过了三部破产法,但是,这三部破产法的制定并未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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