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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唯的烧车事件如何处理的

窦唯的烧车事件如何处理的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窦唯的烧车事件如何处理的

窦唯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因其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起因】2006年5月10日上午10时左右,窦唯因对北京一家报社的有关报道不满,前去该报社交涉,在交涉过程中,他把办公室内的DVD机、电脑、电视机等物品予以摔毁,经鉴定价值1644元。当日下午5点左右,窦唯再次来到这家报社,并往报社职工停放在门前的一辆小轿车上泼洒汽油,然后用打火机点燃,汽车表面因火烧受损,经鉴定损坏价值5379元。  【终审】一中院终审认为,窦唯未能正确处理与媒体之间发生的矛盾,故意毁损报社财物并点火焚烧他人汽车,造成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惩处。一审人民法院根据窦唯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对窦唯免予刑事处罚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了上述终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