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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个人认为:准则的第三条是有错误的。准则第三条和第四条之间也存在矛盾。一般的掌握口径是以准则第四条和《讲解2010》中的相关表述为准。也就是说: 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这条是对的。关联方的定义说的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