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生活百科 对党的工作机关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什么有权撤销或者变更 Simone 发布于 2026-01-23 18:28:59 838 阅读 对党的工作机关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什么有权撤销或者变更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党的工作机关接受党委的全面监督,每年至少向党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对党的工作机关作出的不适当决定,本级党委或者上级党的工作机关有权撤销或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