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特权和豁免协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国际刑事法院特权和豁免协定 本协定缔约国, 鉴于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1998年7月17日通过的《国 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设立国际刑事法院,有权就受到国际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对 个人行使管辖权; 鉴于《罗马规约》第四条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并享有为 行使其职能和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法律行为能力; 鉴于《罗马规约》第四十八条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在每一《罗马规约》缔约 国境内,应享有为实现其宗旨所需的特权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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