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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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于1991年1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旨在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旗、自治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依法行使职权。201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改决定》第三次修正,共八章五十八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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