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岛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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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岛共和国宪法是1944年6月17日公布,1959年和1968年修改后,施行。冰岛13世纪丧失独立,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先后进驻英、美军队。1944年6月冰岛议会正式宣布解除与其前宗主国丹麦的联盟,并公布本宪法。全文共7章81条,不足万字。规定冰岛为立宪制共和国,立法权同时属于共和国议会和总统,行政权由总统和政府依法行使,司法权由司法机关行使。议会分为上、下两院,重要问题由两院联席会议议决。议员由公民以秘密投票方式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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