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自治区、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5年;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3年。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其工作方式与省、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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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自治区、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5年;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3年。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其工作方式与省、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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